通01环罚【2023】12号海安市万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09: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2号

当事人:海安市万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0XB29Y

法定代表人:郭建

住所:海安高新区海南路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检查时发现,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车辆苏FA9569、苏JR6835应适用加载减速法,你单位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此外,根据《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要求,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你单位2号采样线取样管长度为10.8米。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1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海安市万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车辆苏FA9569、苏JR6835初检检测报告及检测过程数据各一份;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章节、《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节选章节复印件各一份;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11月30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苏FA9569、苏JR6835两台车辆的检验费用人民币叁佰玖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