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7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8 09: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7号

当事人:南通常安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56402920

法定代表人:马旭永

住所:海安经济开发区新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2日,根据在线监控异常暨环境信访举报线索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单位调节池东侧围墙内有废水溢流形成水塘,在围墙外侧有废水溢流痕迹,废水从东侧水泥路路面流至东侧泥质沟渠,沟渠内有黄褐色废水,经沟渠向北通至景风5号河,河内水面有明显白色泡沫,河水呈黄褐色。现场你单位正在组织人员在沟渠通向景风5号河的排口筑坝,对河水进行撒药处理,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在景风5号河下游和春风河交叉口处泥坝上下游各取水样一组,在沟渠筑坝处和废水入河口取水样一组,在调节池东侧水塘取水样一组。经调查,你单位当天6时发现调节池提水泵故障,未能及时提水导致废水从调节池溢出,最终流入景风5号河。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1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二:2023年11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三: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79)、(08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3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八 :南通常安水务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2023年11月22日信访举报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2022年以来因园区企业逐步开展和提高排水回用,排入我公司的污水不可降解 COD大幅增加,进水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现工艺系统达标处理能力大幅下降。为尽可能的保障园区企业基本生产,我公司投资近五百万元租赁增设臭氧发生器进行臭氧氧化和临时增加活性炭处理设施投加活性炭,如此不计成本的投入使达标处理能力恢复 1.5 万吨/日,并按处理水量配合园区对排水企业总量限排;同时为根本解决处理能力问题,我公司于9月份开始实施技改工程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投资总额为 6339 万元,其中污水技改新增建设投资3986 万元,技改是在原有工艺基础上新增芬顿-沉淀池工艺,并将现有生物炭池改造为快滤池,其余工艺和水质标准等均无变更,项目竭尽全力推进建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通水调试。我公司实际处理能力1.5万t/d左右 (即625t/h),11月21日夜班,由于活性炭临时投加设施故障,出水COD偏高,我公司降低处理水量以保达标排放,并在 21:00~24:00协调部分企业减少排放,次日(22日)凌晨,减排企业逐步开始集中排放,接管瞬时排放流量近1500吨/小时,导致调节池液位持续上升;隔壁腾海污水厂相关配套管网未完成,规划进入该厂的排污企业污水暂通过我公司调节池后由腾海污水厂抽取处理,因其抽水泵故障,未能实现预期抽水处理量,造成我公司调节池液位失控;期间我公司联系企业紧急联系人,通知污水站停水,夜间电话未能及时通知和控制到位,以致在凌晨 6:00多调节池废水溢出。发生溢水后我公司紧急组织在厂外排水沟进行了封堵,由于封堵不佳出现了少量污水进入景风5号河,我公司又组织在5号河下端进行了封堵,确保污水不排入主要河道。22日上午情况平稳后,我公司把厂外排水沟的所有污水抽回水厂进行重新处理,并一直在封堵的5号河投加药剂处理,检测水质也在持续改善中,并承诺完全处理合格后再解封排放。事后我公司严肃认真总结教训经验,汇报园区对排水企业的排水进行严格管控,严格执行园区限量排放制度;协调协助处理的腾海污水厂实现处理能力增加和管道整改,确保抽水可以随时进行;将调节池持续保持低液位运行,和规划增设一座5000吨的应急事故池(2024年上半年完成),完善提升应急能力;通过提前沟通协调企业在夜间错峰排放;并且我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教育,以确保不再有溢水的情况出现;同时我们全力组织加快技改工程的快速推进,确保12月31日通水调试,从根本上解决园区企业排水处理的问题。综上,我公司达标处理能力下降存在一定的历史原因;为跟上园区的发展我公司不计成本的增加临时设施和投入重资全力推进改造;为了尽可能的保障企业生产在处理能力的极限全力接收来水,当然因为我们的管理和应急措施存在缺失造成了本次溢流,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此我们十分痛心和深感自责,并在发生溢流后积处理竭力完全消除环境影响,在此特恳请贵局宽大处理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6%,有投诉且经核实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根据你单位陈述,经我局现场核查,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鉴于你单位陈述“我公司又组织在5号河下端进行了封堵,确保污水不排入主要河道”,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减去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的6%系数,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