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3号
当事人:江苏中祥线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5046680G
法定代表人:卢静
住所: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墩头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厂界昼间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西厂界南测点与北侧点昼间噪声监测值分别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规定的限值要求4分贝、7分贝。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3.江苏中祥线带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江苏中祥线带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2)环监(声)字第(044)号监测报告一份;
6.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7月21日现场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