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09号海安市恒图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14: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09号

当事人:海安市恒图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7RHY07A

法定代表人:吴锡平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油坊头村十一组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人正在对仓库内的木屑物料进行整理,发现你单位建有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且已有生物质颗粒成品。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9月2日与三盛农牧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金108000元,花费34000元购进一条二手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后在该地点从事生物质颗粒的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1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海安市恒图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2022年11月1日海安市恒图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2022年11月1日海安市恒图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及设备购买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

7.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