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99号
当事人:陈崇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租赁位于海安市孙庄街道夏岔村1组的海安辰润家庭农场车间用于豆干生产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产品为豆干,主要生产设备为生物质颗粒锅炉1台、磨浆机1台,总投资额为7500元。经调查,你于2022年3月开始投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豆干加工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3年5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个体豆干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二:2023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陈崇兵个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个体豆干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证据三:陈崇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五:2023年5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未办理环评手续就开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
证据六:陈崇兵提供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证明豆干生产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个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类别。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93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3年6月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佰叁拾壹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豆干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