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8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16: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8号

当事人:南通和力磁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NWTQ8P

法定代表人:王昭钰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双洋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25日,根据大气走航高值交办,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烧结工段正在生产,电窑正在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段正在生产,5台注塑机正在使用,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2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4年1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曹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南通和力磁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南通和力磁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代表王昭钰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南通和力磁材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六:2023年12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南通和力磁材有限公司磁体生产项目验收意见及内容节选、环评批复及内容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须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积极整改-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