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44号海安恒鹏机械配件加工厂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25 10:2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4号

当事人:海安恒鹏机械配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UYLLF5L

投资人:吉连华

住所: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北厂房南侧车间中两条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但是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碱喷淋塔中喷淋电机未开启。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3.海安恒鹏机械配件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海安恒鹏机械配件加工厂提供的相关恢复电镀项目生产的批复复印件、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批复复印件及电镀项目专项整治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2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8月15日你单位口头提出“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的陈述意见,8月22日送达书面陈述材料:我单位于7月25日有一条镀锌生产线喷淋电机未开启,经厂部追查了解,是车间负责人的严重失职所至,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我厂采取如下措施:1.将所有车间的酸雾吸收塔两台电机的电路联成一把闸刀开关,这样就可以防止开一个而漏一个的情况发生。2.重新制定车间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采取专人负责,并做好每天喷淋塔的开车和停车时间记录。3. 落实责任,如果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罚款由车间责任人全部担当(车间管理制度见复印件)。此次事件的发生,并非主观故意而为,望请局领导能给予从轻处理。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现场核查确已整改到位,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