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1】189号海安县乐康渔网厂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5 0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1﹞189号

单位名称:海安县乐康渔网厂

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P761X29

经营者:刘兵

经营场所:海安市老坝港镇海港村十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渔网丝拉丝并线及渔网定型加工,检查时拉丝工段2条生产线,有一条正在生产,冷却水进入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但未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熔融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2.2021年9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海安县乐康渔网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海安县乐康渔网厂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

6.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1﹞1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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