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203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8 1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203号

当事人:上海岩赞实业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U7JT29

法定代表人:高利

住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联发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仓库,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废胶桶进行贮存、运输,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2.现场检查时,涂胶工段正在生产,该工段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导致涂胶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检测设备在胶桶口进行检测,数据最大为368mg/m3。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违反未按照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及未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两项违法行为。

2.2023年10月12日、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违反未按照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及未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两项违法行为。

3.上海岩赞实业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高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4.王梅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5.上海岩赞实业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提供的其与好石界石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证明上海岩赞实业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为厂区内7号厂房生产经营主体。

6.2023年10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违反未按照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及未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两项违法行为。

7.好石界石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废胶桶应作为危险废物贮存、运输且涂胶废气应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

8.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企业由于疫情和大环境影响,目前经营困难,难以承受高额罚款,且在市局提出环境问题后,企业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已将废胶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并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在现代快报进行公开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废胶桶进行贮存、运输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通用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拾万元整;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加2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陆万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与第三方签订废气治理设施产品购销合同,并在现代快报上公开致歉,且你单位企业规模较小,从服务支持企业发展角度,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底线处罚。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处罚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