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73号
当事人: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3823884B
法定代表人:胡国俊
住所:江苏省海安开发区通榆路(城东镇葛家桥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三个车间均在生产,厂区外东侧的南北向雨水管网中有污水自南向北排入旭东河。经挖发现,该雨水管网在地下与一根长约2米,直径160毫米的PVC管相连,PVC管另一端与厂区内波纹管连接,该波纹管与污水收集系统相通。经调查,你单位生产废水根据环评及验收要求,需预处理后排入海安市恒泽净水有限公司深度处理,但因欠费问题,海安市恒泽净水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已停止接纳你单位的污水,关闭了进水阀门。你单位在海安市恒泽净水有限公司停止接纳污水后,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废水收集池中,现场检查时该收集池液位较高。你单位厂区内在建厂初期就存在窜管现象,在海安市恒泽净水有限公司停止接纳污水后,你单位生产时仍不断排放生产废水,当废水收集池中液位高时,生产废水倒灌并经厂区东围墙处(你单位食堂)管道排入厂区外东侧雨水管网,至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收集池中液位持续较高状态已一个月。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3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二:2023年3月10日、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六:2023年3月10日现场采样单及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暗管排放的水污染物为生产废水;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需将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至污水处理厂;
证据八:南通游龙肠衣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五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表现形式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环境违法次数7%,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拾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