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93号
当事人:江苏青舟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R8RW39N
法定代表人:杨志清
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要求使用水性漆,现场使用上海展辰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漆。你单位提供的编号为TW222879-6W1号涂料组分检验报告显示VOC含量为391g/L,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9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证据二:2023年9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证据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9月8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的油漆组份报告、购买发票、使用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证据八:江苏青舟木业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涂料非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8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2%,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