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2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海安盛世祥云贴面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NC7688X

经营场所:海安市城东镇立发桥村三组

经营者:方国华

住址:海安市城东镇中坝南路109号23幢23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区镇执法申请暨大气走航,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个体现场检查。你个体废气主要为涂胶、贴木皮、热压、锯边产生的有机废气,砂光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砂光粉尘配套布袋除尘装置。现场检查时你个体涂胶、贴木皮、热压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个体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1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个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3年11月8日、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个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你个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个体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个体提供的环评审批、验收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个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须在密闭空间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你个体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个体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海安盛世祥云贴面厂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个体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