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1﹞141号
当事人:南通仁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0D039Q
法定代表人:陶友根
住所: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金地城邦1幢商业107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30日晚至2021年5月31日凌晨2时,你单位擅自实施了位于海安市高新区丹凤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的璟峰花园项目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办理上述时间段内夜间连续施工的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2、2021年6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南通仁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5、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1﹞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同时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整;2、责令立即改正未经审批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同时将记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将保持一年不能修复。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1日
通01环罚字【2021】141号南通仁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