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0号南通泰怡皮件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9: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0号

当事人:南通泰怡皮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797099X5

法定代表人:顾海丰

住所:江苏省海安县城长江西路88-1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聚合等工序正在生产,按照你单位自查评估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要求聚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通过管道接至水喷淋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水喷淋设施的风机在运行,但喷淋塔的水箱中水已见底,水箱底部向上提取喷淋的管道已脱落,水箱中的水通过脱落的管道外排到喷淋塔下方围堰内。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3日、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2022年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南通泰怡皮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泰怡皮件有限公司环评验收文件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内容复印件各一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2022年11月23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4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