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22号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11: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22号

当事人: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182355X2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住所:海安市南莫镇唐庄村1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至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喷漆房外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使用的漆为有光中灰防锈漆,周边部分门窗未密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巡测发现喷漆件周边区域瞬时值233.4mg/m3。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此外,经调阅你单位环评报告及批复材料,发现无喷漆房和喷漆工艺相关内容,喷漆工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1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及验收材料内容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5.江苏首航波纹管有限公司的项目合同复印件,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2年12月6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我公司经过认真反思,深刻认识到自身管理上的缺陷,现本公司积极整改,并就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致歉,请求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现场核查,你单位确已整改到位,且于2022年12月8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责令你单位改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陆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