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59号久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59号

当事人:久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Q3Y4588

法定代表人:刘林生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东部大道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喷漆车间内有面漆房、底漆房各一间,现场在底漆房门外使用便捷式VOC检测仪检测可测得瞬时值为35.67 mg/m3。据调查,面漆房、底漆房共设置两套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打开废气处理设施,内部活性炭已明显变色积灰,出现碎裂掉落现象,活性炭填充不足,且东侧废气处理设施中无过滤棉。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调查中还发现,你单位从事家具生产,主要设备包括底漆房1间、面漆房1间、砂光机1台、推台锯3台、冷压机2台、铣槽1台、平刨机2台、压刨机1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家具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久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久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机器设备价格评估报告书各一份;

5、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

7、2022年6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同时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9月14日,你单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赔偿金,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予以减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壹拾捌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壹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