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97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14: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97号

当事人:南通琛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2EBYXW

法定代表人:殷克初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雅周镇王垛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夜查时,你单位开花工段正在生产,撕碎、梳理、热定型工段未生产,生物质锅炉壁能感受到一定余温,车间内堆放有土工布成品。你单位土工布制造项目环评载明撕碎、开花、梳理、热定型废气及生物质锅炉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你单位从2022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实际仅生物质锅炉废气建设水喷淋+布袋除尘设施,其他工段均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殷克初身份证复印件、车间主任文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开花工段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5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撕碎、开花、梳理、热定型工段均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四份,证明你单位开花工段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殷克初、车间主任文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单位开花工段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证据七:你单位提供项目环评批复及节选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开花工段需要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证据八:南通琛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雅周镇王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用电情况一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用电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7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9月2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陈述:(一)贵局认定申请人开花工段已投入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充分。1、2023年8月31日晚19时30分左右,我单位工人正在对设备进行维修,不应以此作为开花工段正在生产的证据。2、贵局以申请人工厂生物质锅炉壁存在余温来推定申请人进行过生产,系认定事实错误。实际情况是当天申请人锅炉有小破损现象,在对锅炉进行修补后需要短暂燃烧以确定破损原因,贵局当晚检查时发现锅炉存在余温,系修锅炉时产生的余温,与生产之间没有关联性。3、贵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车间内堆放有土工布成品,结合雅周镇王垛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用电说明,认定申请人自2022 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贵局认定的该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申请人的梅花格车间因环保设施未建设,尚未正式组织生产, 我单位产生电费与梅花格生产无关。土工布系生产的备用原材料,申请人正在按《关于南通琛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土工布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在符合生产要求的情况才会投入生产。(二)贵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贵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8月31日进入申请人车间现场检查时并未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申请人现场人员也未在笔录上签字,贵局证据三中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应系事后补作,违反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系取证程序违法。并且该开花工段设备是今年7月刚购买的二手设备,同时这个厂是之前与温州老板合作,温州老板撤资后将相应技术带走了,在这两年间一直未能正式投入生产,一直在找人调式设备,具体后续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提供2组补充证据:1.手机录屏光盘一份,录屏内容为殷克初与杨总和陈总购买案涉设备的聊天内容。从聊天内容可知,案涉的设备于2023年7月方才运至殷克初厂区,因此,即使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时间也是极短的;2.《证明》一份,证明人为琛旺公司员工,8月31日检查当日在现场,拟证明本案中需要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开花机,在检查当日仍在安装保养过程中,执法人员所录制的生产视频系应执法人员的要求,开机给执法人员观看的,并非琛旺公司在未安装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进行自主生产或调试而产生。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视频,证明你单位开花工段正在生产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且有雅周镇工作人员胡盈盈签字作证;在2023年9月6日的调查询问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殷克初也承认:“我单位土工布制造项目环评文件里要求撕碎、开花、梳理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水喷淋+布袋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热定型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实际我单位只建设了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其他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建设”;车间里有土工布成品,殷克初也签字确认;根据雅周镇王垛村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调取的用电情况,可以明显看出你单位从2022年4月开始生产。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第一点“贵局认定申请人开花工段已投入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充分”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时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由雅周镇工作人员胡盈盈签字作证,2023年9月6日对法定代表人殷克初调查询问时对8月31日检查情况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逐一确认,法定代表人殷克初也表示员工已告知检查情况、拍摄的视频录像属实,并非“事后补作”,对于第二点“贵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你单位补充提供的2组证据,手机录屏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法定代表人殷克初购买的设备为我们检查时使用的设备,但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我局采纳“案涉的设备于2023年7月方才运至殷克初厂区”的陈述意见;书面《证明》证明人为企业员工,与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排放污染物种类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拾叁万元整。鉴于你单位目前已停产整改,将生物质锅炉撤除改为电加热,企业规模较小,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对你单位按法律规定最低处罚金额进行处罚,即贰拾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