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53号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4: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53号

当事人: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20TJ96Y

法定代表人:胡军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天益中路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气走航交办至你单位检查,据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8月1日租赁肯达家具(海安)有限公司的一间厂房开始家具项目建设,并于2021年9月开始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8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22年8月10日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2022年8月10日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2022年8月10日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和设备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6.2022年7月30日锦帆家具(海安)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组分报告复印件一份;

7.2022年7月30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