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3号海安德玺蚕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1 17: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3号

当事人:海安德玺蚕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NWXU997

法定代表人:苏芬

住所:海安高新区(原海安镇)银杏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蚕蛹收购、存储经营,东北侧冷库在使用,空气冷却器在运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东厂界昼间噪声进行监测,根据11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文号为(2022)环监(声)字第(058)号,东厂界外1米昼间噪声为7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标准规定限值要求14分贝。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7日、12月13日、2023年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

2、2022年11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海安德玺蚕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2022年11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2)环监(声)字第(058)号;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2022年11月7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月6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我公司近年来由于疫情导致生产趋势逐年下滑,生产时间最多2个月左右。经贵局环境监测,生产车间周围噪音超标,我司将听从局领导安排,将噪音部分进行落实整改或拆除,现已整改完毕。因受疫情影响,行情不稳定导致我司经营困难,生活无法维持,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免于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单位经营困难,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违法事实已成立;你单位积极整改,我局予以认可。但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告知书时拟处罚金额已是法律条文下限,对你单位“免予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