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50号
当事人:南通盛阳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8343992X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十八总岸头向西5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工人在木工车间内对木桌进行刷漆作业,工人旁边堆放有刷好漆的桌子正在晾干,车间门窗未关闭,喷漆房未使用。现场执法人员使用快检仪在木工车间内测得VOCs数据为24.2mg/m3,在工人使用的油漆桶内测得数据为85.8mg/m3。此外,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发现,光氧催化设施和风机接口管道断开,活性炭吸附箱内仅有一排蜂窝状活性炭填充,活性炭表面呈灰白色,第二层及以上无活性炭填充。经查阅你单位提供的危废转移联单,最近一次仅于2022年9月30日转移废活性炭0.02吨,后来未更换过活性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3年6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3年6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车间主任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南通盛阳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南通盛阳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曾海龙身份证复印件、车间主任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南通盛阳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六:2023年6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南通盛阳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项目验收内容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须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证据八: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频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的后督查情况。
证据九:你单位与上海廷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2023年7月14日你单位将书面陈述材料邮寄至我局:1、我司非正常生产。我司成立于2007年3月,原主要从事学校课桌椅、宿舍床橱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已转变经营模式,于2019年招商引资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办厂,南通公司逐步转变成销售公司,只接单不再从事生产,作为江西公司的仓库及售后服务点。交叉执法检查当天,临时为某领导帮忙,给木床上油,用的环保水性漆(产品说明附后),木床(照片附后)也非学校使用床柜,检查人员也可证明。2、我司已立即整改。检查后,我司立即让工人停止上油。现场检查发现我司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也属实,因我公司已不再进行喷涂加工,决定将设备拆除;房租今年10月到期,也将不再续租。3、符合不予处罚情形。检查当天我司给床上油,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被发现后立即整改、停止上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情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4、网上公示将导致破产。我司主要业务都是通过校具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一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并网上公示,我司将在两年内彻底失去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可能将直接导致我司破产清算。综上,我司已深刻反思,考虑到我司没有主观的违法故意,客观上本次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恳请贵局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元整。
根据你单位陈述,经我局核查后认为:1.2023年6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工人在木工车间内对木桌进行刷漆作业,喷漆房未使用,车间门窗未关闭,现场使用快检仪在木工车间内测得VOCs数据为24.2 mg/m3,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对第一点“我司非正常生产”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2.7月25日,执法人员对陈述现场进行核实时损坏的废气处理设施仍未维修,活性炭未填充,与风机接口仍断裂,喷漆房、喷涂设备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也未拆除。8月23日执法人员对陈述现场再次进行核实时,你单位现场有部分家具正在晾干,晾干件旁有宣伟牌PU通用底漆,现场你单位员工提供该底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VOC含量为564g/L,但你单位现场提供有活性炭吸附装置维修合同,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对第二点“我司已立即整改”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3.2023年6月29日现场检查时有工人直接在木工车间进行刷漆作业,未在喷漆房内进行,且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情形,对第三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综上,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同意减轻5%系数,即减轻壹万元。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