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95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5: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95号

当事人:海安永樾精密车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99BQ85

法定代表人:胡心平

住所:海安市墩头镇墩头村18组1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清洗工段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清洗池下水管排放至车间北侧西北角雨水井,雨水井中有废水正在排放,废水通过车间北侧东西向雨水管道排放至厂区东北侧自然无名沟渠中,沟渠无防渗防漏措施,现场在车间北侧西北角雨水井、中间雨水井、东北角雨水井和雨水管道排入自然无名沟渠的排口处采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四处采样废水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二氯甲烷。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本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9日将本案件退回我局,我局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2023年3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2023年3月1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心平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龙某某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你单位2023年3月7日提供的南通广鑫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经营地址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图片证据三份和2023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7日生产情况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7日和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心平及厂长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五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7日生产情况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2023年3月17日提供的清洗工段清洗剂物质安全资料表,证明清洗剂环境影响说明中明确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不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4月3日提供的(2023)恒安(水)字第(154)号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一份、现场采样单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情况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海安市公安局来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件的由来。

证据九:你单位2023年3月10日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海安市生态保护红线设置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证据十一: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7日、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证据十二:你单位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专家咨询意见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证据十三:你单位2024年8月19日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雨水管道和厂区东侧沟渠中的废水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证据十四:你单位2024年9月19日提供的登报致歉复印件和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参加南通市学法减罚成绩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配合进行登报致歉和学法减罚活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于2024年10月29日提出陈述:贵单位2023年3月初发现我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们现场积极配合。检查之后第二天就停止了全部生产,即使损失订单我们也要配合整改,后来损失越来越大,实在太艰难,贵单位监管要求比较高,恢复生产又无望,企业就被彻底关掉了。目前没有再从事实体经营,所有设备都拆除了,投资的七八百万基本打了水漂,生产了两三个月,也没来得及有什么产出,生活实在是艰难。针对本次的处罚,我对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恳请贵局各位领导们考虑我单位以及我本人的实际情况,处罚金额比较高,个人实在难以承受,现在我就是个打工的,还请尽可能的给予减少罚款,如果非常幸运的可以以最低罚款处罚,我承诺即使困难我也会积极履行处罚,学习环境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给贵单位添麻烦。

根据你单位陈述,经我局核实,你单位在我局检查之后的第二天就停止全部生产,拆除原有生产设备,环境违法行为已停止,环境危害后果已消除,并配合整改,签订惩罚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积极参加学法减罚并通过考试,对你单位配合整改的一系列行为予以认可。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系数认定: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私设暗管,+ 2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污染物,+ 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 1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拾伍万玖仟元整。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确已不再从事生产,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罚款金额下限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镇南路428号高新区科创中心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