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16: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1号

当事人:海安市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1P4C9B

法定代表人:何长银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东)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线索移送,你单位出具的37份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使用同一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3I1GK64593720853。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汽车尾气检测,现场提供了上述37份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查看报告发现报告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经调查,你单位对上述车辆外观检验检查项目中“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进行检查时,未能发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中的OBD检验异常,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9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证据二:2024年10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证据三: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37份机动车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37份机动车检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证据五: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4年10月10日机动车检测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证据七: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张,证明现场调取机动车检测报告;

证据八:《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内容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

证据九: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2024年9月1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苏环执法交办【2024】16号),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证据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1环罚【2023】19号),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发生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十三: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扬子晚报》一份,证明你单位公开致歉;

证据十四:2024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南通市学法减罚考试证书》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参加学法减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9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你单位通过海安市机动车检测维修协会于2024年12月13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一、OBD 数据异常情况说明。一是鉴于此次OBD事件属于突发事件,且涉及面较广,所涉检测站均是初犯;二是5家检测机构涉及车辆数量也不少,但与我省其他检测站相比确实属于非常少的;三是各站授权签字人确实是自身知识储备不够,非主观因素,且存在外面修理厂私下的行为所致,非检测站主观作为;四是当前经济形势都不好,海安各检测站已经连续3年亏损,请市生态环境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减轻企业负担,协会将带领大家加强自身学习,培养储备专业人才,更好、更规范地开展机动车检测。二、积极整改落实。1、各站对所涉车辆积极召回复检,让不合规的车辆重新修理好后再来检测。2、公开登报致歉。3、积极开展学法减罚活动。4、协会及全市所有检测机构以此为契机,积极主动做好全面教育整顿落实活动,教育引导各机构规范检测。申请局领导批准按法律规定最低处罚金额进行处罚。三、协会下一步工作计划。1、定期组织专家授课。2、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检查。3、定期邀请主管部门现场指导。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检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2次,9%,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拾陆万元整。鉴于你单位已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登报致歉并通过学法减罚考试,海安市机动车检测维修协会也承诺接下来将加强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检测行业规范运营质效,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按照罚则底线壹拾万元处罚。

我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

(六)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七)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送检机动车到其指定的维修企业维修。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相关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