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92号
当事人:南通钧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23EA94T
法定代表人:徐鹏鹏
住所:南通高新区行根路北世纪大道东桑夏大厦609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0日夜间至31日凌晨,我局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夜间在海德花园项目工地从事顶楼装修作业,噪音扰民。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当天夜间有工人在顶楼进行金属切割作业,持续至31日凌晨一点,当天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3年9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8月30日至31日凌晨进行顶楼装修作业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二:2023年9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人徐鹏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8月30日至31日凌晨进行顶楼装修作业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三:南通钧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南通钧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徐鹏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2023年8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8月30日至31日凌晨进行顶楼装修作业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证据七:南通钧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承包海德花园一期楼屋顶花园铝板钢结构施工作业。
证据八:2023年8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网格员申报环境问题线索认定表一份,反映海德花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