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200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4: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200号

当事人:南通俊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5621382C

法定代表人:王正青

住所:海安市白甸镇白甸村十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5日,我局使用无人机对区镇移交问题线索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喷焊车间及喷塑车间正在生产,喷塑车间高温固化工段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后直接排放;经调阅你单位自查评估报告发现,固化工段应当配套建设活性碳处理设施,但实际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正青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9月5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9月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四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正青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复印件、自查评估报告内容节选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喷塑车间高温固化工段所产生污染物,需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南通俊驰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10%,积极整改:-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元整。

鉴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至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赔偿金500元,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赔偿金额的40%,减轻200元。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