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87号
当事人: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C28CX15Q
法定代表人:倪建国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黄海西大道2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喷水织机80台、烫金布生产线2条、定型机1台,配套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额2100608元。检查时车间内堆放有聚酯多元醇、粘合剂等原料桶。你单位为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据调查,你单位2023年2月份开始建设,3月开始生产。你单位年产2600万米布匹生产项目正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至检查当日还未办理环评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年产2600万米布匹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2.2023年4月25日、5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环保总监吴建华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年产2600万米布匹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3.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4.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倪建国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吴建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2023年4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7.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码单、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8.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600万米布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网页、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已编制,尚在受理公示中。
9.江苏看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投资机器设备及房屋租金价值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类别。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8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你单位积极整改,符合市局自由裁量从轻情形,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轻5%的裁量系数,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壹仟伍佰零玖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布匹生产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零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