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54号南通海利特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4: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54号

当事人:南通海利特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50799251

法定代表人:储绍清

住所:海安市城北工业园区C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大气走航交办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在你单位中间厂房的门口放置有喷完漆正在晾干的半成品,地面有喷漆痕迹,在旁边使用的油漆桶上方使用PID快检仪检测数据为118.6 mg/m3;你单位西侧车间建有喷漆房一座,在喷漆房东北角放置有未加盖的油漆桶,内有油漆,在上方使用PID快检仪检测数据为56.28 mg/m3。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为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经现场查看,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填充不足。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此外,你单位于2021年8月份开始使用新建的喷漆房,并使用非低挥发性的有机物涂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你单位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8月3日、8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南通海利特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南通海利特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环评审批、验收复印件一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元整;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