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13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南通鑫森展示展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549527622

法定代表人:朱正林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海防路1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9日,根据街道执法申请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木料-开料-打磨-底漆-打磨-面漆-打磨-晾干-成品,现场检查时使用的油漆为百康漆和诚桼涂料,根据其组分报告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同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木工工段配套小布袋除尘器,喷涂工段配套的水帘柜正在使用,但喷漆房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喷漆房内有刚喷完漆的产品,在喷漆房门口PID快检仪测得24.26毫克每立方米,在刚喷完漆的产品上方PID测得337.7毫克每立方米。在你单位车间内有正在晾干的产品,在其旁边使用PID快检仪测得817.1毫克每立方米,整个车间门窗、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在车间外窗口使用PID快检仪测得19.34毫克每立方米。查看你单位配套的喷涂废气处理设施,在喷漆房后使用变频风机直接将废气抽至车间外喷漆房后面的两个彩钢瓦棚内,彩钢瓦棚内无废气处理设施,底部未密闭,废气直接外排,在彩钢瓦棚外有一套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但设施内无活性炭,废气直接从彩钢瓦棚外排未连接至活性炭箱上。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二:2023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三: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清单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的总投资额;

证据五: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3年10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家具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七:百康漆和诚桼涂料组分报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不是低挥发性有机物。

证据七:南通鑫森展示展览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九:街道执法申请,证明此次现场检查的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2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仟伍佰伍拾玖元;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计算得出罚款叁万元整。合计处罚款叁万贰仟伍佰伍拾玖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玖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合计处罚款叁万贰仟伍佰伍拾玖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