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95号
当事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5445910D
法定代表人:陆兴辉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雄石东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1日,我局根据无人机巡查线索至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租赁江苏华青纸业有限公司厂房从事再生纸生产,在1号车间北侧新设置有水排放口。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正在排水,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取水监测。经查,该排口排放的水为原积蓄于雨水管网中的雨水冲刷地面后的水,该排放口未经环评审批。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8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私设排污口;
证据二:2023年9月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私设排污口;
证据三: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3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私设排污口排放废水;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私设排污口;
证据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私设排污口;
证据八 :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肆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