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24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11: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24号

当事人:南通和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Y1XN8L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西热中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8日,根据环境信访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南侧河道(景风9号河)发现有红色污水通过河北岸雨水排口流入河中,通过沿线雨水管网排查至你单位。经查,你单位因调节池提升泵损坏导致水位升高,将调节池内污水抽入事故应急池内,但未将事故应急池与厂区内雨水管网联通的阀门断开,且未将雨水排口关闭,导致生产污水从事故应急池流入厂区雨水管网后,进入厂区外雨水管网。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1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二:2024年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三: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4)环监(水)字第(00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证据四: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五:你单位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表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七: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证据八:南通和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2024年1月8日信访举报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环境违法次数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捌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225室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