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94号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07 15:33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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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94号

当事人: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86391232

法定代表人:陈冲

住所:海安县海安镇东庙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外北侧租赁东庙村的场地,用于临时堆放物料,总面积约15亩,该场地堆放有从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接收的炉渣约5000吨(一般工业固废)和你单位产品尾砂约9000吨,炉渣和产品尾砂已用防尘网覆盖,但场地未做硬质化处理,炉渣堆旁地面有灰色污水。经调查,炉渣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炉渣综合处理加工车间内。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二份;

2、2022年4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5、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资料节选、环评节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

6、南通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渣综合处理合同复印件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8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