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88号
当事人: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6892J
法定代表人:刘宝英
住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环镇南路6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雨水管网中有白色污水,水不流动,厂区雨水排口处采取了简易封堵措施,该排口通至厂区西侧南北向马路河,现场未发现白色污水排入外环境。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雨水排口窨井处取水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宝英全程陪同,监测数据如下:化学需氧量为2790mg/L、氨氮为9.8mg/L、总磷为2.83mg/L、悬浮物为46mg/L。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9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雨水管网中有白色污水。
证据二:2023年10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曹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证据三: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宝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曹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南通市东方包装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六:2023年9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雨水管网中有白色污水,并对雨水排口采取了简易封堵措施。
证据七: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4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单位知悉厂区雨水排口处白色污水的数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33%,无系数加减,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