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8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25 11:39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81号

当事人:南通文思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UWMGD90

法定代表人:朱烨

住所:海安市曲塘镇茂源南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车间内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配件刷漆作业,刷漆工段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快检仪在刷漆区域测得数据为523.9mg/m3。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2023年4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南通文思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4.南通文思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朱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5.南通文思特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2023年4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须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6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5月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1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肆万元整。同时,你单位积极整改,承诺今后不进行刷漆作业,经审议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5%,即减轻壹万元,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叁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