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36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6: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36号

当事人:王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根据曲塘镇移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你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生猪存栏约4000头,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由于未及时清运导致蓄粪池满了之后粪水流到场地上,然后经雨水管网流至东南侧灌溉渠内。2024年1月4日,我局收到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90)号),报告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东南侧灌溉渠粪大肠菌群54000个每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3年2月22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及对你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二:2023年12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三:2023年12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四:2024年2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五:2023年12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3)环监(水)字第(090)号,证明你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证据六:2024年2月22日王冬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2023年12月19日曲塘镇移送线索单,证明本次现场检查的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0.4%,无系数增加,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佰元整。

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