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号南通正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8: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号

当事人:南通正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XRTAL0B

法定代表人:陈守宏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中路99号1幢1804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30日凌晨我局值班人员接信访举报到华新璟元居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挖机正在挖土,运输车辆进出噪音大。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华新璟元居现场检查,经调取2022年10月30日凌晨工地监控视频,确认该工地凌晨进行了土方作业且未取得夜间施工审批,该工地土方作业由你单位承包且10月30日凌晨是你单位在进行土方作业。你单位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南通正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2022年11月16日南通正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南通正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7.2022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调取的施工工地监控视频证据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