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22号
当事人: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8611299Y
法定代表人:顾本勇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和畅中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核与辐射专项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检查,你单位目前共有三台探伤射线装置,分别为车间内的自屏蔽式探伤机(DP202)和探伤房内的两台X射线探伤机(XXQ2505一备一用)。经调阅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苏环辐证﹝F0569﹞),许可使用1台X射线探伤机,实际建设探伤机台数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数量。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7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2022年7月12日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4.2022年7月12日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场所检测报告和个人剂量仪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5.2022年7月12日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DP202X射线装置技术方案复印件一份;
6.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2022年7月12日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2022年7月12日南通港华锅炉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11.2022年7月4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