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85号
当事人: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U8506M
法定代表人:俞加平
住所:海安高新区自由村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平台超标预警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从事粘土砖瓦生产,隧道窑废气通过碱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废气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和环保部门联网。你单位2023年8月2日18时起至2023年8月3日颗粒物折算值长时间连续超标。我局委托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8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手工监测的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但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绝对误差为44.4mg/m3,比对结果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3年8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3年9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法人俞加平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三: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俞加平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六:2023年8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七:海安启扬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八: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023年8月9日出具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比对结果不合格,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8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回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玖千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千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