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20号海安永宏水产专业合作社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09: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20号

当事人:海安永宏水产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621313702601J

法定代表人:任永宏

住所:海安市角斜镇江海村1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海安永宏水产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其中有2个承租户未按照要求建设“三池两坝”,正在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至顾陶村十九组农庄河,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在排水渠及废水总排口分别取水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总氮4.55mg/L,高锰酸钾指数15.5mg/L。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海安永宏水产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海安永宏水产专业合作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5. 2022年11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6.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水样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2)环监(水)字第(195)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