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48号海安乾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5 1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48号

当事人:海安乾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HC4J69

法定代表人:茅剑

住所:海安市曲塘镇贸园路3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未按规范将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的出油管放到储油库内油罐上方的进油口中贮存,而是长时间将出油管放在储油库外的应急吨桶内,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2、你单位东侧储罐出油阀因操作错误打开,导致废机油经出油管流出灌满应急吨桶后漫至地面,虽大部分废机油向东流入危废仓库内的导流槽及应急池,但仍有废机油向西由危废仓库西门流出,从地面流入雨水管网并进入外环境,未能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你单位前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8月2日、8月3日、8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

3、海安乾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海安乾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

5、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6、海安乾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资料节选、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7、2022年7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同时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规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我局拟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