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96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09: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96号

当事人:陶宝银

住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在曲塘镇章郭村一农田内有一土坑,坑内储存有粪水,未采取防渗措施。经调查,该土坑为你个人所挖,因你个人经营的蛋鸡养殖场内蓄粪池未正常运行,故将产生的畜禽粪便暂存在该土坑内,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土坑内粪水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文号为(2024)环监(水)字第(100)号,监测报告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粪大肠杆菌等指标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规定的限值。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9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未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4年9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未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三:2024年9月25日陶宝银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2024年9月25日陶宝银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证据五:2024年9月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1组,证明你个人未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六:2024年9月2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及2024年9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监测报告异常交办单1份,证明你个人未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正常运行。

证据七:2024年9月2日无人机巡查照片1组,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80号)告知你个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个人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你个人于2024年10月15日电话提出陈述申辩:一是家里困难,女儿41岁痴呆,没有劳动能力,需要人照顾,本人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二是我认为这个举报属于邻里矛盾,而且我在自家田里挖坑,没想到会对外界造成影响;三是执法人员提出之后立马开始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四是今年夏天热死了不少鸡,损失惨重。若处罚将无法承受,本人承诺不再犯,希望能免于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根据你个人陈述申辩,经我局核查,你个人违法事实清楚,且罚款金额已是底线处罚,对你个人“免于处罚”的陈述不予采纳。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个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裁量标准:无系数增加,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佰元整。

我局依据《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个人立即改正未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