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4﹞97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4﹞97号

当事人: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T8702B

法定代表人:陆春芹

住所:东台市唐洋镇新元村五组16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海安市大公镇于坝村3组沈海高速西侧绿化林内发现有一辆卡车(车牌号苏F0V81W)载有塑料桶装的白色废水,现场已将部分白色废水倾倒入绿化林内,绿化林无任何防渗措施,废水倒入后形成了渗坑,现场有废水流淌后遗留的白色痕迹,废水流入泥质沟渠内形成积液,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按技术规范在渗坑处采集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COD浓度高达5930毫克每升。经调查,该废水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你单位租赁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从事乳胶漆加工,2024年5月14日下午,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王美龙安排马某来、何某月两人将未经处理的废水运出厂区并倾倒至上述绿化林内。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4年5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二:2024年5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五份,证明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三: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4年5月14日至15日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王美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马某来、何某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环监(水)字第(055)号监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六:2024年5月15日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节选、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资料节选、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节选及你单位提供的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用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不应当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七: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八:2024年5月14日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2024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一份,文号为通01环赔﹝2024﹞35号,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证据十:2024年5月14日大公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执法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证据十一:2024年11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的公章是真实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4﹞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7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8月9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春芹书面提出陈述申辩:1.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从未实施处罚告知书中所涉环境违法行为,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不再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2.王美龙与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其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晓。3.王美龙在海安市城东镇施秦村六组121号有一家名为南通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与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相同业务,处罚告知书中是王美龙实施违法行为并嫁祸于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陆春芹的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王美龙提供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安玖华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用协议,且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王美龙及玖华涂料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均证明此次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东台思绮。根据2024年11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本案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的公章是真实的,我局决定按东台思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20%,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捌万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于2024年5月17日在《扬子晚报》公开致歉,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形,予以减少6%系数,此外,当事人已于2024年8月8日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认定的意见》,可以减少罚款19954元。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拾万陆仟零肆拾陆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零肆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海安市镇南路428号高新区科创园1号楼)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