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35号
当事人:南通惠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6LDY7XF
法定代表人:葛壮壮
住所:海安市墩头镇墩西村15组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8日,我局根据墩头镇移交环境问题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加弹丝项目正在生产,现场委托江苏恒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2023)恒安(声)字第(050)号检测报告,监测期间你单位厂界北侧夜间噪声值为56dB(A),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夜间≤50dB(A))。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葛壮壮身份证复印件、厂长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及噪声监测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28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三份,证明你单位噪声监测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葛壮壮、厂长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厂界夜间噪声超标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项目验收内容节选、排污许可证内容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标准。
证据七:江苏恒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恒安(声)字第(050)号检测报告副本,证明你单位噪声超标情况。
证据八:南通惠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3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环境违法次数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玖仟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