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9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1-10 16:3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91号

当事人:南通锦琪合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94073453Q

法定代表人:孙爱华

住所:海安市南莫镇建设东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5日,我局使用无人机对区镇移交问题线索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空地贮存有25个吨桶,其中23个装满有废纺丝油剂,1个半桶废纺丝油剂,另有一个空桶。调查发现你单位废纺丝油剂属于危险废物,因危废仓库过小,未将废纺丝油剂贮存于危废仓库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爱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田某某、修理负责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3 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三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总经理田某某、修理负责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据六:你单位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登记备案意见复印件、自查评估报告内容节选复印件、危废处置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收油剂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证据七:南通锦琪合纤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9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积极整改:-5%,计算得出处罚金额壹拾伍万肆仟元整。鉴于你单位总经理参加第二期学法减罚专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成绩75分,根据《关于在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学法减罚促进企业规范治理的意见(试行)》,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4%,同时你单位2023年10月14日在现代快报登报致歉,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因法律规定最低处罚金额为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壹拾万元整。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锦琪合纤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