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4号海安县生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8: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4号

当事人:海安县生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02010501

法定代表人:钱生林

住所:海安市雅周镇雅周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场地内堆放有房屋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及部分破碎加工好的建材产品。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建筑垃圾-破碎-筛选-产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原雅周镇水利服务站内开工建设。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12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海安县生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5、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6、海安县生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

7、2022年11月29日取证照片一组;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肆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