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89号南通口木车件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01 08: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89号

当事人:南通口木车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745379Y

法定代表人:陈福顺

住所:江苏省海安工业园区长江西路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段正在生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不在运行;压铸工段正在生产,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但4台压铸机的废气收集管道均已断开。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1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10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9月21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南通口木车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口木车件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6、2022年9月21日、10月8日、10月19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9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于2022年10月18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由于交叉执法在现场检查时,公司人员庞海军陪同,对现场的实际情况没有及时了解,执法检查完成后,公司开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实际情况是:现场人员由于调机不当导致跳电,操作员恢复送电后,忘记重新启动活性炭吸附设施,导致执法检查时设施未在运行;针对"2022年9月2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压铸工段正在生产,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但4台压铸机的废气收集管道均已断开”的情况,进行以下说明陈述:我司由于生产需求在 2022 年4月底5月初对压铸设备进行移机改造,压铸设备移机结束后,废气收集管路已经由外聘的维修人员进行重新连接了,确认正常运行。生产至9月21日时,生产车间发现废气收集管路因受热变形,主管道变形严重,导致与收集罩的支管脱胶了,现场压铸生产主管上报后勤,并填设备维修单申请维修,导致9月 21 日下午交叉执法人员来公司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在正常运行但管路断开的现场。由于当天发生的情况,公司陪同检查人员(庞海军)未了解到现场真实情况,未能第一时间提供正确的说明。公司后勤当天(9月21日)已经上报请外部设备维修专业人员来公司修理,并在9月22日上班前对管路已进行维修并更换了管道,设施正常正确运行了。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单位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影响,综合考虑,我局予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