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319号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09: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319号

当事人: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97858655A

法定代表人:孙敬章

住所:海安市开发区康桥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4日,现场检查时正在下雨,你单位正在生产,从初期雨水池接出一根软管放置于旁边雨水沟盖板上,有水通过软管的多处破洞向外喷射,喷射的水进入了厂区雨水管网,雨水排口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废水混合雨水最终流入厂区外公共雨水管网。经调查你单位废水收集池内生产废水经三通管流入事故应急池和消防水池,用水泵抽取事故应急池生产废水时有生产废水经三通管流向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阀门处于打开状态,生产废水通过初期收集池接出的软管流入雨水管网。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单位初期雨水收集池往雨生产污水收集池、厂区南侧废水事故应急池、水管网排放的软管、厂区南侧雨水排口采样一份,根据监测报告(2022)环监(水)字第149号,生产污水收集池水样:动植物油11.2mg/L,水温34.0℃,COD 978mg/L,氨氮41.2mg/L,总磷0.91mg/L,总氮48.8mg/L,石油类15.5mg/L;初期雨水收集池往雨水管网排放的软管水样:动植物油5.00mg/L,水温28.0℃,COD 896mg/L,氨氮28.6mg/L,总磷1.35mg/L,总氮31.4mg/L,石油类11.2mg/L;厂区南侧废水事故应急池水样生产污水收集池水样:动植物油9.22mg/L,水温29.5℃,COD 874mg/L,氨氮25.2mg/L,总磷1.20mg/L,总氮26.9mg/L,石油类7.28mg/L;厂区南侧雨水排口水样:动植物油0.7mg/L,COD 56mg/L,氨氮1.68mg/L,总磷0.2mg/L,总氮1.97mg/L,石油类4.96mg/L。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2年9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10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2022年9月14日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6.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份;

7.佳力士添加剂(海安)有限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文件及环评节选复印件一份;

8.2022年9月14日现场检查拍摄的证据视频一份;

9.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从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一份;

10.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2)环监(水)字第14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2年11月14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1)我司的污水站一直由南通龙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运行,我司没有必要将应急池的水故意外排,公司内的所有污水均由第三方承运公司进行处理,无需采取偷排行为来承担这样的风险。(2)当时现场检查、以及事后调查,软管顶部是堵着的,水由软管壁上渗出来的。若真有主观偷排意识,我们应该将堵着的破软管剪开或者直接换掉,没有必要采取这个方法进行所谓的偷排。(3)当时雨下得非常小,根据环境监测站的几个水样检测结果来看,雨水排口的COD数据只有56 mg/L,说明渗漏出来的污水量很少,并没有造成严重的污染。(4)我司若存在主观偷排行为,作为总经理助理兼安环负责人裴延飞不可能带领环保领导直接到达违规现场。(5)我公司的污水管网均有进行验收和备案。(6)在十月初停产期间,我司找外协单位检查、打开了应急池,发现内部防水破损,两壁有水渗漏,底部积存较多淤泥,常年有积水无法清理干净,也会造成内部积存少量的水需要到污水站处理。发现问题后,我们第一时间进行了维修,满足应急需要。鉴于以上事实,结合实际情况,我司并不是故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肯请贵局领导对我们给予充分理解!事情发生后,为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形,我们也进行了以下改进:1、邀请环保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专家到达现场,从管理制度到现场各环节进行了详细检查,最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闭环管理。2、加强内部管理。成立了环保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对于内部环节逐步全面排查,逐条限期整改,责任落实到人。3、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强调了环保意识。在10月31日到11月2日,连续召开了三次环保专题会议,从管理制度的落实、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全员的环保意识都进行了要求。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讨论后认为:1.你单位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南通龙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水处理运行承包合同》,年承包费用36万内不包含恒泽水务收取的处理费用,且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60吨,日产生量50吨,应急池河消防池内应无废水暂存,对第一点交由第三方运行没必要故意外排的陈述不予采纳。2.虽然未将堵着的软管剪开,但通过检查时视频可以看出软管壁破损严重,不影响废水排出。通过调取公安监控录像、调查询问你单位安环部副部长承认在明知有废水通过软管壁破向外喷射的情况下仍将软管放置于旁边雨水沟盖板上,主观故意性明显,对第二点软管顶部是堵着的没必要采取这种方式偷排的陈述不予采纳。3.雨水排口的COD数据为56mg/L,是你单位停止排放后废水经雨水稀释后的监测结果。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软管内水样动植物油5.00mg/L,水温28.0℃,化学需氧量896mg/L,氨氮28.6mg/L,总磷1.35mg/L,总氮31.4mg/L,石油类11.2mg/L,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事实清楚,废水水量很少也不是可以偷排的理由,对第三点污水量很少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陈述不予采纳。4.你单位总经理助理兼安环负责人裴延飞直接到现场,是你单位应该配合调查的表现,与是否存在主观偷排没有直接联系,对第四点陈述不予采纳。5.你单位已通过验收,对第五点陈述事实予以承认,但与本案是否偷排无直接关联,不予采纳。6.你单位确已积极整改予以认可,且下告知书时已减轻罚款。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