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66号
当事人:江苏腾鹏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98157M
法定代表人:钱思国
住所:海安开发区南屏桥北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检查发现2023年7月7日上午受强降雨天气影响,厂区及车间内均进水,车间地面有油污随雨水冲刷至厂区雨水管网内,最终排入紧邻厂区北侧的沟渠内。经查阅环评文件显示,你单位废油桶、废润滑油属于危废,至今未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3年7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四:2023年7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五:2023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董事长钱思国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六:你单位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证据八:江苏腾鹏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九:2023年7月10日联动处置待办工单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3﹞1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于2023年8月1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33.3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壹仟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生态环境局225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