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2号南通市万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08: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2号

当事人:南通市万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09729E

法定代表人:王宏平

住所:海安市海安镇海北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4日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污水处理站北侧雨水排口内有灰白色污水,厂区内雨水管网有流动性灰白色污水,且伴有明显气味;厂区门口雨水管网内有流动性灰白色污水正在从厂内流出,并伴有明显气味。经调查,你单位中秋季后停产准备近期复产,检查当天晚上工人使用蓝色软管将污水收集池中污水抽到东侧中转池中,由于疏忽,管道漏了有污水流进污水处理站北侧的雨水管网,通过雨水管网最终排入东侧通海河。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11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南通市万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市万事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批复文件、鱼塘清运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5、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2)环监(水)字第(194)号;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11月4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12月14日,你单位至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赔偿金,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中减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