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3】14号南通国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11 17: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3﹞14号

当事人:南通国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Y62Y399

法定代表人:殷录勤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林桥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西侧沟渠内有溢流水流入,现场使用pH试纸对溢流水进行检测,污水呈碱性。经调查,你单位当天下午生产的时候,循环水管被铲车碰到裂开导致清洗循环水泄露到车间外,从车间北侧流入北侧沟渠再至西侧沟渠河道内,你单位未及时发现污水流至车间外及沟渠内,也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1月18日、12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

2、2022年12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

3、南通国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国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5、2022年11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二份,文号为(2022)环监(水)字第(197)号、(2022)环监(水)字第(198)号;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11月18日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33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年1月9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意见:2022年11月18日贵局在我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西侧沟渠内有溢流水流入,我单位立即展开调查并告知贵局是由于当天下午生产的时候,循环水管被叉车碰到裂开导致清洗循环水泄漏至车间外并进行了一一的整改。1.2022年11月18日我单位发现管道破损后,立即停止生产,组织相关人员对破损管道进行更换,然后对车间外的管网用沙袋进行封堵,避免了循环水对外环境的影响。2.在发生此事件后我公司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为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在现场增加了警示标识,同时将该管道改为UPVC管道,防止以后类似情况的发生,并且召开了全员警示大会,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要求员工以此类推,对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整改到位,我公司并且安排了相关责任人加强对雨水排口和相关重点监控点进行日常巡查。3.对沟渠内的回用水我单位立即用清洗循环水抽至回用水池,同时邀请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指导如何处置泄漏的循环水。我公司购买了肆万元的净水剂对河道进行处理,在此期间我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尽一切努力做好泄漏的治理。4.2022年11月18日我公司的管道破损非主观行为且我公司泄漏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该次也是首次泄漏也是偶发泄漏符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征求意见稿《7类轻微环境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文件。5.我司为再生资源回用行业,今年行业受疫情的影响,公司一致属于亏损状况,如此处罚将会影响我司贷款、用电价高,同时会影响我公司退税政策落实,将会使企业陷入倒闭的边缘,而且我公司为避免相应的环保事故,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合计花去四万多元进行整改远高于贵局预处罚的贰万肆仟元。总之我们会以此为血的教训,我们会痛定思痛,今后不会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恳请市局考虑到企业困境和发展,免于该次处罚。

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经我局核查后认为:你单位事件发生后及时清理,积极整改,但违法事实清楚,故对其“免于该次处罚”的陈述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事故发生后开展自行修复,符合南通市自由裁量中减轻情节,我局予以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