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57号南通隆裕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57号

当事人:南通隆裕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6285897H

法定代表人:刘锦秀

住所:海安市高新区开元大道东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水洗废水排入车间内明渠后流入车间东侧收集池内,该收集池内水位已满,多余的废水正在溢出排入车间与东侧围墙之间的空地,空地为泥质土地,未做防渗处理,过水面积约为12米长、1.5米宽,其收集池北侧建设的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已停止运行,内部无液体,仪表上未显示任何读数。2020年9月24日我局再次至你单位检查,发现收集池废水已满正在向外溢流废水,车间与东侧围墙之间的空地南侧有一处地洞,部分未渗入地下的废水流入了地洞中,水流长度约10米。2020年9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采集水样进行监测,2020年9月24日我局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采集水样、土壤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9月11日废水中检出了铬、锌等重金属,9月24日废水中检出了锌、锰等重金属,同时污水处理站南侧土壤样品中锌含量明显高于对照点。2020年11月17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海安市公安局处理,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海安市公安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海公(西)撤案字﹝2022﹞88号),决定撤销此案,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调查。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4日、2022年8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份;

2、2020年10月12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南通隆裕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南通隆裕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验收资料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5、2020年9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8日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两份;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现场取证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9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