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字【2022】250号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13 10: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字﹝2022﹞250号

当事人: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70442165

法定代表人:顾海盟

住所:海安市城东镇西场村十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8日下午,你单位发生盐酸储罐破裂事故,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应急事故处置情况时,经对照你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发现应急救援物资缺少黄沙2吨、干粉灭火器5个、堵漏工具1个。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备案、营业执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各一份;

6.南通市建辰化工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7.2022年7月29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22﹞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我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